游客在成都市游乐园游玩时造成伤残,游乐园管理处支付了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但当游乐园要求投保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索赔无果,游乐园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尽快理赔。昨日,记者获悉,青羊区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处保险公司支付游乐园保险赔偿款15万余元。

  2005年4月30日,游乐园管理处向成都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并支付了保险费16万元。2005年7月18日16时许,游客张建在游乐园乘坐高空翻滚列车时,突感四肢乏力、麻木,下车休息时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随后入院治疗。张建在治疗期间,游乐园管理处支付了张建的医疗费10万元。此后,张建被鉴定为七级伤残。2006年8月3日,张建向法院起诉,要求游乐园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游乐园管理处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还应赔偿张建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万元。随后,游乐园管理处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不予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游乐园管理处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当初签订的《公众责任险条款》规定理赔。

  青羊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游乐园管理处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公众责任险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张建乘坐翻滚列车时受到伤害,赔偿金额已由法院民事判决判定,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众责任险条款》的约定予以赔偿。随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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