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阳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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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称和类型
本计划名称为光大阳光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属于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投资目标
本计划运用先进的投资理念与估值方法,分享全流通制度性变革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中国证券市场挖掘具有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通过有效的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和个股选择,辅以金融衍生品的运用,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相对稳定的绝对收益。
(三)投资范围和资产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央行票据、金融衍生品、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有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包括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和增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本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品种,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计划根据市场状况对股票、基金、债券(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衍生品和短期金融工具等资产实行动态配置。正常市场状况下,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比例为20%~95%;用于金融衍生品投资比例不得高于10%;开放日,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10%。现金类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期限在3天以内的债券逆回购等。
(四)业绩比较标准
遵循管理人稳健投资、追求合理绝对回报的原则,本计划采用沪深300指数和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前)加权平均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80%+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前)加权平均收益率*20%。
(五)主要特点
1)自有资金,产品增信
计划管理人以5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规模参与集合计划,并且在集合计划存续期内,管理人以自有资金认购的集合计划份额不得退出。
2)风险准备,有限保障
在每个开放日,本计划管理人从本期浮动管理费中提取50%拨入本计划风险准备金账户;推广期参与且持有到期的委托资金,若到期退出时其累计收益率未达到10%,则管理人将以风险准备金账户的最终资产对委托人的收益进行补偿,直至委托人的收益达到10%或期满时风险准备金账户补偿完毕为止。在上述补偿过程中,若委托人的收益得到了完全补偿后,风险准备金还有剩余,则剩余的部分归管理人所有;在风险准备金用完之后,若委托人的本金未得到完全补偿,则管理人对客户的收益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风险赔付机制可以使计划管理人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稳健投资,控制风险。
3)月度开放,流动性强
本计划进入开放期后,每月的15日为开放日,如15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两个开放日期间均为封闭日。投资人可以在规定的开放日参与或退出。
进入开放期后每月开放一日,兼顾投资人对产品流动性的要求和管理人对集合计划的投资运作。
4)浮动收费,有效激励
在每一开放日,如前一封闭区间年化累计收益率超过了4%,则管理人将就集合计划在该期间所取得的累计收益超过年化收益率4%以上的部分提取15%作为浮动管理费,同时将管理人提取的浮动管理费的50%拨入本计划风险准备金账户,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浮动收费,合理服务于委托人,并可以对计划管理人形成有效地激励,使计划管理人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客户创造稳定的绝对收益。
(六)目标规模(总份额):
推广期内,本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2亿份,包含计划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计划所形成的份额,规模上限为50亿份(不含参与资金利息结转的计划份额)。
存续期内,本计划总规模上限为50亿份。
(七)存续期间: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3年。
(八)推广时间:本计划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启动本计划推广活动,自本计划推广活动启动日至本计划成立日,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九)封闭期: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首个开放日,至少6个月。首个开放日为计划成立6个月后的第一个15日。
(十)开放日:本计划进入开放期后,每月的15日为开放日,如15日为非工作日,则开放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开放日,委托人可以参与或退出本计划。
(十一)计划单位面值、参与价格
本计划单位(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份。
推广期内,计划单位(份)的参与价格为1元/份;开放日,计划单位的参与价格由当日计划单位净值决定。
(十二)推广对象和参与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本计划推广对象为管理人和推广机构的现有客户。
单个客户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十三)推广机构和推广方式
本计划的推广机构包括光大证券和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管理人新增或变更本计划的推广机构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同意后,将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本计划将采取直销与代销结合的方式同时进行推广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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